中国制造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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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国制造2025”产业发展资金项目

专题一  技术改造

 

按照《广州市建设“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实施方案》要求,支持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加快提升我市工业高端化、集约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水平。

一、支持内容

方向一  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及产业化

一是支持工业企业积极优化产品结构,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环境等进行改造,实现提质增效、绿色生产,扩大产品规模、提升产品质量、扩大品牌影响力、提升安全生产和经营管理水平;

二是支持新型显示、集成电路、下一代信息通信、计算及存储、智能硬件等电子信息制造业关键技术产业化项目。

 

方向二  工业企业智能化改造及应用

一是支持工业企业围绕数据、网络和平台,开展工业互联网应用创新,包括:全生产过程管控优化、生产工艺优化、生产设备管理优化、供应链协同制造、智能装备产品服务化;

二是支持工业电子商务项目。支持制造业企业应用电子商务技术提升网络化营销水平,提高网上销售占企业总销售收入的比重,打造线上线下融合、产供销一体的营销新体系。

 

二、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应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项目实施地在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节能、环保、安全等方面的要求,项目方案合理可行;

3、申报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4、项目须在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监测系统(http://210.76.70.91/Portal/)填写项目备案信息,取得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时间在2016年1月1日后;

5、项目申报单位须在统计部门申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情况,在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或广州市统计数据采集平台上填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表》(206-1),且08项“建设性质”中须选第3个选项“改建和技术改造”。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当年投资超过500万元,或者当年投资不达500万元而计划总投资达到500万元的跨年度投资项目)须纳入市工业和技改投资统计;

6、申报方向一的项目须在本通知发出时已开工建设,投资进度不低于30%或形象进度不低于50%。项目设备投资在150万元以上,须在2018年12月底前建成投产,并申报开展完工评价工作。

申报方向二的项目须是2016年1月1日后开工建设的项目,项目实际投资额不低于150万元,投资结构合理,并承诺于2018年12月底前完成。

 

三、支持方式

 

(一)项目资金采用事中、事后补助或直接股权投资两种支持方式,同一项目只能选择一种方式。

 

1.对符合补助条件的申报项目,补助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申报直接股权投资资金的项目,按照《广州市“中国制造2025”产业直接股权投资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申报,单个企业申请的直投资金投资额度最低500万元,最高3000万元,占被投企业的股份原则上不超过被投企业总体股本的3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此外,对企业承担国家工业强基工程的项目,按照国家资助的50%给与配套支持,企业根据相关规定报送申报资料。

 

(二)省级大型骨干企业,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省、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列入“三个一批”企业库(制造业骨干企业、“两高四新”、初次小升规),绿色工厂等企业,通过两化融合贯标评定,列入国家、省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试点,通过市级清洁生产认定(含简易流程)的企业,可以优先扶持。

 

四、申报材料

 

申报直接股权投资的项目按照《广州市“中国制造2025”产业直接股权投资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编制申报材料;

申报事中、事后补助的项目按照以下附件的格式要求编制申报材料,统一采用A4纸双面打印,按材料清单列出的顺序装订成册(不要使用非纸类封皮和夹套),并骑缝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纸质材料一式2份,纸质扫描版1份。

 

材料清单如下:

 

(一)封面(见技术改造专题附件1)

 

(二)申报承诺书(见技术改造专题附件2)

 

(三)项目申请表(见技术改造专题附件3)

 

(四)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计划书)(参考提纲见技术改造专题附件6)。

 

(五)相关证明材料

 

1. 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仅提供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 项目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等相关手续文件材料,已完工项目须提供完工评价证明材料;

3. 报送统计数据的佐证材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表》(206-1);

4. 税务部门(包括国税、地税)出具的2016、2017年度上缴税收证明(并提供合计缴税额度说明);

5.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2015、2016年度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2017年财务状况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

6. 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明细表(见附件4,附相应工程建设预付款证明文件、主要设备购买发票等);

7.符合优先支持的佐证材料(复印件)。

 

 

专题二  创新应用

本专题鼓励我市企业将创新成果产业化,提升装备制造业水平,促进军民融合发展。

 

 方向一  广州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推广奖励

       

一、支持内容

 

重点支持广州市装备制造企业的创新成果产业化。具体支持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17年版)〉的通告》(工信部装〔2018〕47号)、《广东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17年版)》)、《广州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17年版)》的首台(套)装备产业化。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是在广州市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范,依法纳税的装备制造业企业。

 

(二)2016年1月1日以来实现销售和量产并投保设备定制化综合险的,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17年版)〉的通告》(工信部装〔2018〕47号)或《广东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17年版)》或《广州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17年版)》的装备产品。“实现销售”是指能提供装备产品的销售合同(含技术合同)、销售发票、银行到账凭证且到款额须占售价的60%(含)以上、用户收货凭证、用户使用报告等完整销售行为的佐证材料。“量产”指该装备产品已形成规模化生产能力,同类型系列装备产品已经签订第二台以上的订单或销售合同。

 

(三)装备产品具有清晰的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申报单位经过其投资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国内外依法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者通过依法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使用权。申报单位拥有该装备产品注册商标所有权。

 

(四)申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反《广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广州市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五)成套装备售价在100万元(含)以上,单台设备售价在20万元(含)以上,总成或核心部件售价1万元(含)以上。

 

(六)申报装备产品的销售不涉及关联交易。

 

三、支持方式

 

支持方式为推广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国家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的,财政资金对同一家企业的同一个装备产品按不超过单台(套)销售价格的50%给予奖励,成套装备奖励最高不超过900万元,单台设备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总成或核心部件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套、台、件分类原则参照广东省首台(套)要求。

 

(二)属于广东省省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的,财政资金对同一家企业的同一个装备产品按不超过单台(套)销售价格的50%给予奖励,成套装备奖励最高不超过700万元,单台设备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总成或核心部件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套、台、件分类原则参照广东省首台(套)要求。

 

(三)属于广州市市级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产品的,财政资金对同一家企业的同一个装备产品按不超过单台(套)销售价格的30%给予奖励,成套装备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单台设备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总成或核心部件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套、台、件分类原则参照广东省首台(套)要求。

 

对同一家企业的同一个装备产品:成套装备的奖励数量不超过1套、单台设备的奖励数量不超过3台、总成或核心部件的奖励数量不超过100件。同一家企业每一年度累计获得推广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四、申报材料

 

申报项目的材料须按以下顺序排列,不同材料间用红色纸张相隔,编写目录及页码,并装订成册,在材料封面、封底加盖公章及在材料侧面加盖骑缝公章。材料一式2份,纸质扫描版1份。材料清单如下:

 

(一)2018年度广州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推广奖励申请表(创新应用专题广州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推广奖励方向附件3),申报单位承诺书须有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申报装备产品由承保保险公司出具的实地查勘报告(出口装备产品提供报检报关完整资料凭证)及彩色照片(含装备产品全貌和铭牌)。

 

(三)申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申报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五)装备研制企业和用户在2016年1月1日至申报截止日期前签订的销售合同(含技术合同)复印件(如合同为外文的,须翻译成中文,否则视为无效)。

 

(六)申报装备产品的保险合同复印件、保险费发票及支付保险费对应的支出凭证复印件,保险合同签订日期在2016年1月1日至申报截止日期前。

 

(七)增值税专用发票及银行到账凭证复印件(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可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中所列装备产品名称必须与申报装备产品名称一致,如发票为外文的,需翻译成中文,否则视为无效;如有多张发票,应提供相应的发票汇总表格)。

 

(八)用户收货凭证或竣工验收报告、装备产品现场安装调试或使用照片等相关证明材料。

 

(九)进入实质审查阶段或获得授权的国家发明专利证书或证明复印件,发明专利申报、受理、实质审查、授权等能反映专利实质内容及过程的完整材料,以及发明专利与申报装备产品关联性的说明。

 

(十)由广东省内省级以上或省外国家级有资质的法定第三方检测机构,在申报年度或上一年度出具的规范性、具有法律效力的装备产品检测报告复印件及出具检测报告所发生费用的发票复印件,同时提供检测机构的资质及相关介绍(包括检测机构资质说明,检测许可范围,现场检测工作照片,所使用检测仪器设备的图片、名称、型号、性能参数等);如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暂时无法出具产品检测报告的,申请企业也可提交其他规范性、具有法律效力的质量检测报告或证明文件(船舶、海洋工程、通用航空、轨道交通等装备产品提供行业内公认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报告);如检测报告为外文的,须翻译成中文,否则视为无效。

 

(十一)申报年度或上一年度的装备产品技术查新报告复印件,或其他可说明装备产品技术先进性和创新性的其他材料(新产品鉴定材料、科技成果鉴定材料等)。

 

(十二)与销售合同对应的装备产品实际用户使用报告复印件。

 

(十三)装备产品立项和研发的相关材料复印件(含立项报告、研发过程、研发经费支出等内容)。

 

方向二  先进制造业创新成果产业化 

一、支持内容

 

积极推动先进制造业企业创新成果产业化,鼓励企业将自主研发、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研发或向第三方购买等方式取得的创新成果进行转化。

 

项目按广州“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重点发展领域,分行业和方向择优入库,被确认为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以及国家、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及其孵化项目优先扶持。

 

二、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项目申报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项目应拥有核心技术专利、专有技术、软件著作权等自主知识产权,对于已通过国家、省、市科技成果登记的,获得了科技成果鉴定或评价的,与产业链上下游签订了合作开发协议的优先支持;

 

(四)申报直接股权投资项目:应为在建项目,项目起始日期在2016年1月1日以后,并已完成项目投资的30%以上。项目总投资由项目量产前中试或工程样机试制投资额、量产投资额及流动资金组成,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占总投资比例不少于50%,流动资金小于总投资的30%。

 

申报事后补助项目:应为已完工项目,项目应在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底期间进行。项目量产前中试或工程样机试制投资额由材料费、人工费、测试费、设备费、间接费等构成,其中材料费、人工费及测试费总和不超过中试投资额40%,设备费大于中试投资额的40%,间接费小于中试投资额的20%。材料费须列明主要用途及构成;项目形成的设备、工程样机需列入固定资产。

 

三、支持方式

 

项目采用直接股权投资或事后补助的方式支持。

 

(一)采用直接股权投资方式支持创新成果的中试、样机试制和量产,按照《广州市“中国制造2025”产业直接股权投资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扶持,单个企业申请的直投资金投资额度最低500万元,最高3000万元,占被投企业的股份原则上不超过被投企业总体股本的3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采用事后补助方式支持创新成果的中试或样机试制,根据项目量产前中试或工程样机试制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确定补助额度,单个项目的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项目投资的30%,支持额度最多不超过500万元。

 

四、申报材料

 

(一)申报直接股权投资的项目:按照《广州市“中国制造2025”产业直接股权投资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编制申报材料。其中,《企业投资方案》中产业园区类项目填写内容以及“2.5、14.5、14.6、14.7、14.8、14.9等材料”非必须材料,项目申报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提供,并须根据实际提供以下材料。

 

1.近 3年副省级以上部门出具的技术鉴定文件、核心技术专利、专有技术、软件著作权等相关证明材料;

 

2.项目相关技术成果通过国家、省、市科技成果登记,或获得科技成果鉴定或评价,或获得市科创委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和税后补助等提供证明材料; 

 

3.项目技术成果近年获得国家、省级、市级财政资金扶持情况说明; 

 

4.与项目申报相关的合作协议或产品销售、服务合同等; 

 

5.量产前中试或工程样机试制阶段等现场证明材料。  

 

(二)申报事后补助的项目:应按照申报材料统一采用A4纸双面打印材料,按材料要求列出的顺序装订成册(请不要使用非纸类封皮和夹套),并骑缝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材料一式2份,纸质扫描版1份。材料清单如下:

 

    1.封面(附件1)

 

    2.申报承诺书(附件2)

 

    3.项目申请表(见附件3)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见附件4)

 

    5.相关证明材料:

 

5.1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获得各类奖励、认定等资质证明文件;

5.2近 3年副省级以上部门出具的技术鉴定文件、核心技术专利、专有技术、软件著作权等相关证明材料;

5.3项目相关技术成果通过国家、省、市科技成果登记,或获得科技成果鉴定或评价,或获得市科创委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和税后补助等提供证明材料; 

5.4项目技术成果近年获得国家、省级、市级财政资金扶持情况说明; 

5.5与项目申报相关的合作协议或产品销售、服务合同等; 

5.6量产前中试或工程样机试制阶段等现场证明材料;  

5.7税务部门出具的项目单位2015、2016年度上缴税收证明(并提供合计缴税额度说明);

5.8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2015年、2016年财务审计报告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2017年公司财务报表。

 

专题三  软件服务业及新业态

 

支持软件开发业由“独立的软件产品”向“网络化、服务化的软件”和“基于互联网的软件信息服务融合发展”形态转变,支持信息服务业渗透到广州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进行“赋值、赋能、赋智”;支持制造业与服务业跨界融合产生的新业态、新模式,推动形成发展新动能。

 

一、支持内容

 

方向一 软件服务业

支持操作系统、云计算、大数据、工业软件、中间件等基础软件开发项目,以及交通、通信、教育、医疗、金融保险、ERP管理等应用软件开发项目;支持互联网在农业、工业、现代服务业等方面开展的软件服务项目;支持互动娱乐、新传媒、地理遥感等信息服务项目。

 

方向二 高端生产性服务业

支持制造企业或生产服务企业应用创新设计、供应链管理、定制服务、全生命周期管理、总集成总承包、信息增值服务、智能共享服务、代运营服务等模式向服务型制造延伸的项目。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申报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项目建设时间为2016年1月1日后开工建设,并于2017年12月底前已完成。

 

(四)项目投入金额不低于300万元,投资结构合理。

 

三、支持方式

 

本专题项目资金采用事后补助方式,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补助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应按照本专题要求的规定格式编制申报材料。统一采用A4纸双面打印,按材料清单列出的顺序装订成册(不要使用非纸类封皮和夹套),并骑缝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纸质材料一式2份,纸质扫描版1份。材料清单如下:

 

(一)封面(见软件服务业及新业态专题附件1)

 

(二)申报承诺书(见软件服务业及新业态专题附件2)

 

(三)项目申请表(见软件服务业及新业态专题附件3)

 

(四)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计划书)(参考提纲见软件服务业及新业态专题附件4)。

 

(五)2018年广州市“中国制造2025”产业发展资金(软件服务业及新业态)项目汇总表(见软件服务业及新业态专题附件5)

 

(六)相关证明材料

 

1. 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仅提供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 税务部门(包括国税、地税)出具的2016、2017年度上缴税收证明(并提供合计缴税额度说明);

 

3.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2015、2016年度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2017年财务状况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

 

4. 报送市工信委委托第三方机构的2016年、2017年软件业务收入统计报表(高端生产性服务业项目无需填报);

 

5.符合资金扶持范围的佐证材料(如获得的相关荣誉、资质认证以及银行贷款合同、到账凭证等)。

 

上述要求若不涉及可不用提供该项材料,但需作说明。

 

(七)项目审计报告(参考格式见软件服务业及新业态专题附件6)

 

专题四   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共广州市委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字〔2017〕19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十条工作措施的通知》(穗府办〔2016〕9号)要求,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促进我市中小微企业发展。

 

一、支持内容

 

(一)方向一:支持中小微企业利用融资租赁业务进行设备升级换代,推进技术改造项目建设,提高产业层次和科研水平。 

 

(二)方向二:支持中小微企业通过担保公司或保险机构获得银行贷款,提高中小微企业融资的成功率。

 

(三)方向三:支持中小微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鼓励企业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融资加快发展。

 

(四)方向四:支持处于高成长期的中小微企业,积极借助银行贷款,提升技术水平,加大研发力度,提高产品质量,改善服务环境,解决高成长中各个阶段遇到的资金问题。

 

二、申报条件

 

(一)共性条件要求

 

1. 申报单位应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包括房地产企业)。

 

2. 符合工信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小微企业。对纳入“三个一批”企业库的企业优先支持。

 

3. 企业主营业务原则上不得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限制类或淘汰类。

 

4. 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及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负责。项目推荐部门应加强审核,同时对申报项目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四个方向的个性条件要求:

 

方向一  融资租赁业务补助

1. 对2016年11月1日到2017年12月31日期间,正在利用融资租赁业务进行设备升级换代且租赁合同设备投资额不超过5000万元(含)的中小微企业予以补助。

 

2. 融资租赁项目合同。(复印件)

 

3. 标的物证明:对于直租项目,须提供设备购买发票,交付确认凭证等文件;对于售后回租项目,须提供融资租赁企业对承租方付款到账的银行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4. 合作融资租赁机构相关证明材料(含营业执照、外资批准证书、金融许可证等)。(复印件)

 

方向二  担保费(保证保险费)补助

1.  2017年1月1日到2017年12月31日期间,通过融资担保机构或保险机构担保取得银行贷款(以到款日计算),贷款合同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且实际到帐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的中小企业(同一申报主体只能申报一笔)。

 

2. 合作担保机构条件:(1)融资性担保机构:获得省金融办颁发经营许可证,按照有关要求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报送有关担保业务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主要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2)保险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成立、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开展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3. 企业与合作担保机构(保险机构)的担保合同(保证保险合同)、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以及贷款到账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等有效凭证(复印件)。

 

4. 企业支付担保费(保证保险费)含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在内的有效凭证(复印件)。

 

5. 合作担保机构(保险机构)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方向三  首次融资补助

1. 申报单位在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首次获得金融机构贷款。

 

2. 2016年7月1日—2017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获得成立以来的首次融资的有效证明(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登记记录为准);

 

3. 2016年7月1日—2017年12月31日期间,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贷款到账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等有效凭证(复印件);

 

4. 已支付利息的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等有效凭证(2016年7月1日—2017年12月31日);

 

方向四  高成长企业贷款贴息

1. 2016年11月1日到2017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银行贷款的高成长企业。

 

2. 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已被认定为省高成长企业的;

 

2) 已在广州股权交易中心“高成长板”成功挂牌的;

 

3)纳入“三个一批”企业库。

 

3. 在广州股权交易中心“高成长板”挂牌或被认定为省重点帮扶高成长性中小企业的有效证明。

 

4. 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贷款到账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等有效凭证(复印件),以及银行贷款的有效证明。

 

5. 已支付利息的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等有效凭证(截止至2017年12月31日)。

 

6. 企业须在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监测系统(http://210.76.70.91/Portal/)填写项目备案信息,取得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时间在2016年11月1日到2017年12月31日。

 

三、支持方式

 

本专题采用补助、贴息两种方式:

 

1. 对符合融资租赁、担保费(保证保险费)补助条件的申报单位,根据企业融资租赁费用、担保费(保证保险费)按一定比例确定补助额度,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多不超过100万元。

 

2. 对符合贴息条件的申报单位,根据贷款金额按一定比例确定补助额度,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多不超过100万元。

 

四、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应按照申报材料的要求填写规定格式编制申报材料,统一采用A4纸双面打印材料,按各专题材料要求列出的顺序装订成册(请不要使用非纸类封皮和夹套),并骑缝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材料一式2份,电子版1份。材料清单如下:

 

(一)封面(见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专题附件1)

 

(二)申报广州市“中国制造2025”产业发展资金(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专题)项目承诺书(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专题附件2)。

 

(三)《2018年广州市“中国制造2025”产业发展资金(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专题)项目申请表》(见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专题附件3)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

 

(五)2017年12月31日前企业缴纳社保人数证明材料。

 

(六)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2017年1月1日—12月31日纳税情况证明。

 

(七)2016年审计报告和2017年上半年度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八)各方向个性条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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