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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

  为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现就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执行。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二、目标企业:

 该政策具有普适性,适用于任何企业。只要有研究开发活动,即使是一家贸易企业,也可以通过申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项目,获得政府科技主管部门鉴证文件后,申请所得税税前抵扣。
一般在企业所在地的地级市(广州地区在广州市)科技部门办理。

三、服务内容:
1、协助企业进行研究开发活动的判定
2、指导企业整理收集证明研发活动的材料
3、协助编制《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项目》鉴证(或叫评审)材料

四、收费方式:

有两种方式,供客户选择:1、双方协商一个具体数额,用为年度服务的总费用。2、根据项目数量,以年度扣除所得税数量(即少交的所得税)的一定比例,确定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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