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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新型研发机构
申报新型研发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须注册运营满一年以上。

  (二)具有明确功能定位,主要从事前沿技术研究、产业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企业技术服务、创办科技企业等工作。

  (三)具有以下研发基本条件:

  1.拥有开展研发试验、分析检测的仪器设备和必需的条件设施与科研场地,其中自有科研仪器设备原价总值不低于200万元,固定科研场地面积不低于600平方米。

  2.具有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队伍,常驻研发人员数不低于20人,常驻研发人员数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40%;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为机构全职人员或常驻人员。

  3.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稳定的资金来源,保障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与发展。上一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支出珠三角地区不低于500万元,粤东西北地区不低于200万元,且占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0%;上一个会计年度成果转化收入占同期经营性收入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

  (四)具有创新、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建立知识产权管理、资金管理、薪酬激励、内控监督、成果转化等制度。

  (五)主要从事生产制造、教育教学、园区及孵化器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原则上不予受理。

  具体申报要求按照每年度省科技厅发布的指南执行。

  第八条 新型研发机构申报认定程序:

  (一)单位申报。申报单位根据年度申报指南的要求进行填报,并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部门推荐。各地级以上市科技管理部门(或省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给予推荐。

  (三)形式审查。省科技厅组织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进入专家评审论证环节。

  (四)评审论证。省科技厅按照有关规定制定评审方案,并组织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按评审方案组织专家评审论证。

  (五)结果公示。省科技厅根据专家评审论证意见,提出拟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名单并进行公示。

  (六)报请审批。省科技厅将公示无异议的新型研发机构名单上报省政府,经省政府批准后授予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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