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申请认定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 本条件:
( 一 ) 机构设立情况。在广东省境内 (不含深圳市) 依法注 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已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并正常 运作一年以上。
( 二 ) 组织体系情况。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管理规 范,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明确,与高校或科研院所建立稳定的合 作渠道;创新成果显著,知识产权管理水平较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品牌;技术标准体系完善,能将科技成果及时 转化为技术标准。
( 三 ) 规模效益情况。具有一定的规模和较好的经济效益, 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 1 亿元。
( 四 ) 研发投入情况。具有稳定、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企 业技术中心经费纳入企业财务年度预算,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 10 亿元及以上的,其年度研究与试验 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 3000 万元;
2.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 10 亿元以下的,其年度研究与试验发 展经费支出额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不低于 3%且不低于 800 万元;
3.建筑业企业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占主营业务收 入比重不低于 0.5%且不低于 800 万元。
( 五 ) 研发人员情况。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拥有技术 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 人员数不少于 50 人 (建筑业企业不少于 60 人) 。
( 六 ) 研发设备情况。具有比较完善、可靠的研究、开发、 试验条件,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及研发用软件购置费不低 于 800 万元 (建筑业企业不低于 1000 万元 ) 。
( 七 ) 企业两年内 (指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当年申请截止日期 起向前推算两年) 未发生下列情况:
1. 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2. 由于企业技术或管理原因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环境 安全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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