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扶持方式
一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申请创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对升级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给予支持。
二
支持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开展创新能力建设,对制造业创新中心平台建设、测试验证、中试孵化、成果转化等能力建设予以支持。
三
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批复同意组建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可申报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能力建设项目。
四
符合申报条件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需向所在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能力建设项目申报材料,材料中须包含项目建设方案、资金投入计划、任务目标及预期成果等内容。其中的项目建设方案须合理可行,预期资金投入合理,技术与市场前景良好,且须包含明确的绩效目标。
五
按照省财政相关规定的要求,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评审、公示、入库、下达、监督管理、绩效评价和项目验收工作。项目下达计划抄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六
获批承担能力建设项目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每半年向地级以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相关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七
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需按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经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具体申报条件
一
牵头单位须是长期从事某领域研究开发且有持续的研发投入,在该领域有核心竞争力,具备雄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有承担并较好完成国家或行业重点研发项目经验的企业、科研院所或高校。牵头单位为企业的,原则上近三年年均销售收入不低于5亿元,对省重点支持领域、粤东粤西粤北地区牵头企业可适当放宽。
二
牵头单位要有整合产学研合作基础资源的能力,有较强的技术转移和扩散能力,有较丰富的成果转化和商业化经验。成员单位应包含相关行业领域内若干家具有较强影响力和号召力的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主体。
三
牵头单位要有完善的研究开发平台,有先进的科研基础设施、仪器装备,以及研发高端人才,具备为技术创新发展提供支撑的能力。
四
近三年有严重违法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单位,不得成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牵头单位或成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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